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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稿)》公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来源:学校网站  浏览人次: 711
 

各位教职工:

根据《宁波市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我院制定了《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稿)》(见附件),现将此管理办法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35日—37日,公示期间,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学院人事处反映。

联系人:徐莺;联系电话:1920,667700;邮箱:rsc@nbpt.edu.cn

 

人事处

201435

 

 

 

附件: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稿)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解决引进教师的住房问题,同时也为了使学院的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公平、合理,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针对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具体位置位于东部新城核心地段,东临莫盛路,南临会展路,北靠通途路,西为规划小学用地。房产为精装修。

二、租住原则

1.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承租人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已婚教职工,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波大市内无住房。

2.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居住三年。三年后,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续住,要提出申请并办好手续,续住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该房屋最长承租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已到期限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位。

3.承租人租赁前三年,可享受租金优惠,优惠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租金的50%,优惠期限为三年。同一承租人享受租金优惠三年后,继续承租的,参照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收取租金。

4、调出本单位者不能再在此居住,也不允许租赁后又转租,发现后一律收回,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配置标准

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教职工的职称、职务而定,具体标准如下:

职称、职务

配置标准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

65平米户型

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或硕士研究生

50平米户型

四、住房安排和管理

1、院内教职工申请住房要向院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完成教职工宿舍申请流程。根据住房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审批,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排住房并签订《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

2、人才公共租赁房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承租人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通讯费、电视转播费等自理,其中物业管理费由学校代为收取,统一缴纳;房屋租赁费按规定支付,学院统一收取。

3、租赁房房屋和室内装修质量保修内容及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日常保修由物业服务单位受理。

五、其他相关政策

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为承租人开设集体户口,承租人及其家属、子女可按政策落户,属地派出所负责户籍日常管理。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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