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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2   来源:学校网站  浏览人次: 1199
 
各有关教师:
接宁波市公安局、中共宁波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规定》的通知(甬公通字〔2013137号),根据文件规定有以下五类人员属于登记备案的对象:1、在职的六级职员及以上的领导干部;2、被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4、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技人员。
登记备案的相关事项:
1、由组织、人事部门对登记备案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户籍所在地信息向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属于登记备案对象的教师需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交给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3、登记备案的教师因私出国(境)时,需向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证件领用手续。证件须在回国后10日内交组织集中保管;在批准出国(境)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须在三个月内交组织集中保管。
4、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或未按规定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教师个人写证件作废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书面通报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
5、登记备案的教师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应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中层及以上干部由组织部进行登记备案,其他教师由人事处进行登记备案。
 
组织部联系人:邵冠灵;联系电话:1333
人事处联系人:杜芳华;联系电话:1361
 
 
组织部、人事处

201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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