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化三跨”的发展思路,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切实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障,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突出重点、按需引进、重在使用、特事特办”的原则,以专业群建设总体规划为指导,优先保证国家、省级重点和特色专业以及新建专业的人才需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第三条 引进人才工作需要学校多部门协同,其主要责任单位为用人部门。人才引进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全面考核,确保质量。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引进人才包括: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行业和专业领域影响力并能胜任专业带头人岗位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二)由领军人才及以上人才领衔的专业教师团队;
(二)技术创新及开发能力较强、科研成果丰硕,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紧缺专业所需的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五条 根据宁波市人才分类办法,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等五类(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引进人才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身心健康。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廉租房)一套,可按相关政策最长可租住6年。
第八条 通过市人才分类认定的异地人才,学校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购房补助(具体标准见下表)。
人才分类 | 市财政补助 | 学校补助 |
顶尖人才 | 300万安家补助 | 300万元购房补助 |
特优人才 | 100万安家补助 | 100万元购房补助 |
领军人才 | 80万安家补助 | 30万元购房补助(全国技术能手、浙江省首席技师、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补助5万) |
拔尖人才 | 50万安家补助 | 20万元购房补助(浙江省技术能手除外) |
高级人才 | 15万安家补助,15万在甬购房补贴 | / (因故无法获得市财政申请全额补贴者,由学校给予补齐) |
对于特优人才领衔的专业团队,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引进费用(含购房补助、科研平台搭建及工作开展经费)。
第九条 对于学校发展急需的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购房补贴超出额定的,可由人事分管校长提议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启动费(具体标准见下表),特别优秀人才可追加科研经费。
人才分类 | 科研启动经费 |
顶尖人才 | 工学类80-100万,理学类60-80万,人文社科类50-70万 |
特优人才 | 工学类50-70万,理学类40-60万,人文社科类30-50万 |
领军人才 | 工学类20-30万,理学类10-15万,人文社科类9-12万 |
拔尖人才 | 工学类10-15万,理学类7-10万,人文社科类5-8万 |
高级人才 | 工学类6万,理学类4万,人文社科类3万 |
引进人才到岗工作后3个月内提交《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引进人才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并签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协议》,同时先支付一半科研启动经费,剩余部分考核合格后再列支。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高层次人才,协助安排其配偶的工作,并协助解决所有引进人才的子女的入学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对前来我校面试的高层次人才所产生的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本院教职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在国内外以全脱产攻读并取得博士学位者,报考前经学校批准,毕业后可按引进人才对待,享受第八、十条同等待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人才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分院院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人事处。办公室负责制订人才引进计划、发布公告、组织其他人才面试、办理引进手续。学校面试小组一般由教学、科研、人事分管院长、教务处长、科研处长、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负责对拟引进人才的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各分院(部)成立人才工作小组,由分院(部)负责人任组长,党政主要领导、专业带头人及部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负责拟定本单位的人才引进计划、挖掘高层次人才资源、组织高层次人才的面试、试讲和业务素质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业绩材料和学术水平,并提出人才引进的咨询意见。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制定计划。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二级分院(部门)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人事处初审后反馈,由用人部门修订,人事处复审汇总后,报分管院长审阅,报党委会审定。
人事处可以根据人才需求的动态,适时增加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数并即时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人事处通过网站、报刊、参加招聘会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外界发布引进人才招聘信息。各二级分院(部门)积极拓展人才招聘渠道,物色符合招聘条件的人选,做好博士的维稳和定期沟通工作,严控博士的流失率。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人事处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接收应聘人员的相关材料,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和复审,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面试考核。为充分发挥各教学单位对人才引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教务处、各教学单位直接参与人才引进的面试、考察等环节,人事处做好服务工作。高层次人才由用人部门组织面试小组,邀请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课程试讲、专业答辩等考核和考察,并进行评分和推荐,报人事处备案。为符合专业建设发展需求的特殊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可由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直接面谈后决定是否录用。其他人才由用人部门组织面试小组负责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课程试讲、专业答辩等考核,并进行评分和推荐,人事处组织学校面试小组进行综合考核。实行二级分院(部门)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一把手”在面试单上双签。
第二十一条 审查审批。人事处根据面试结果,组织体检、政审,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人事处将拟引进人才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办理手续。经审批拟引进的人员,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网上公示、学历认证、商调人员档案、报批录用、签订聘用合同、工资发放等相关手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为便于更好地进行合同管理、工资核算等日常工作,每年集中办理四次人员录用手续,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
第六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为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其服务期限、双方职责、优惠待遇、考核奖惩、违约处理等事宜。各二级分院负责与引进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进校三年的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并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限(服务期)一般不低于3年。其中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研究生的聘用合同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中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内。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级分院(部门)要关心支持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按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岗位职责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优势和作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一年考核不合格予以告诫,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如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应届博士研究生不急于授课,需进行为期半年到1年的企业实践,企业实践成果作为其试用期转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在服务年限未满时如本人要求自费出国留学或调离学校,须按服务年限退还学校引进时支付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如在本市(含郊区)工作,不属夫妻分居范围的,学校不予安置;符合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安置工作的,一般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申请调离学校时,其配偶一并调离。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学校预留一定数量的专用住房,以保障人才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专用住房由人事处提出方案,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校内住房,资产办负责落实东部新城人才公寓。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每年不少于300万元。用于人才引进工作的差旅费、搬家费、招聘费用、宣传费用、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高层次人才面试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及人才引进工作奖励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各分院(部)人才引进工作进行总结,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指标。设立“英才集聚伯乐奖”,每年奖励引才聚才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标准如下:
人才分类 | 奖励标准(万元) |
顶尖人才 | 5 |
特优人才 | 2 |
领军人才 | 1.5 |
拔尖人才 | 0.6-1 |
高级人才 | 0.1-0.5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必须充分认识人才引进工作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创造性地做好此项工作,为引进的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使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
第三十四条 个别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放宽引进条件的,按人事局、教育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聘和考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人才分类标准
人才分类 | 分类依据 |
顶尖人才 | 诺贝尔奖获得者 |
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
中国两院院士; 中国两院院士;相当于中国两院院士的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家院士(专家) |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
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 |
特优人才 |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人才 |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省特级专家 |
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
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浙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
国家级教学名师;“长江学者”教授;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世界知名大学校长、副校长 |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世界500强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
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
领军人才 | 浙江省“千人计划”专家;“甬城英才”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优秀教师;浙江省功勋教师;“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世界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 |
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
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通过综合考评的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技术能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浙江省首席技师;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
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省级重点创新团队、省领军型创新企业团队带头人; |
文化部优秀专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茅盾文学奖、长江韬奋奖获得者;“文华奖”单项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
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3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 |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
管理资产超过2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
拔尖人才 | 宁波市“3315计划”个人以及团队带头人 |
宁波市“泛3315计划”团队带头人 |
通过综合考评的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浙江省技术能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相当的国家级课题的人才;浙江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甬城英才”有突出贡献专家奖获得者、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获得者、优秀留学人才奖获得者、优秀海外工程师奖获得者 |
浙江省特级教师;“甬江学者”特聘教授;“甬城英才”教育名师奖获得者 |
“甬城英才”科技创新特别奖获得者 |
“甬城英才”文化名家奖获得者 |
“甬城英才”现代农业领军人才奖获得者 |
“甬城英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获得者 |
“甬城英才”卓越企业家奖获得者;宁波市纳税前100名大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 |
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
高级人才 | 宁波市“泛3315计划”个人 |
通过综合考评的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宁波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带头人;宁波市技术能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课题的人才;博士;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
宁波市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人才;宁波市文化创新团队带头人 |
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
宁波市工艺美术大师;宁波市规模以上企业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
宁波市首席工人 |
管理资产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1日